大连工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来源: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有关精神,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的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并根据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等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器材的准备工作准备,合理安排实验技术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注重锻炼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能,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为教师、科研人员、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及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实验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体  制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实行以校、院(部)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物资设备处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

  2.制定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分配实验室教学维持经费;

  4.检查督促实验室基本任务完成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负责实验用房、仪器设备的调配;

  6.主管实验师队伍建设。协同人事部门做好实验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和科学管理、开放共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和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  各院(部)应设有一名院长(或部主任)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长(或部主任)做好实验室工作。其成员包括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代表,负责院(部)级实验室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四章  建  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制定近期和长期的建设规划,要综合考虑人员、设备、经费及环境等配套因素。实验室应根据本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建设规划,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实施。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按计划进行。其中,房屋、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中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条  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校际间联合、校企联合,充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管理。要充分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及时准确的掌握实验室各项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要根据教育部对实验室评估要求,制定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根据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要求对实验室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要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大连工业大学实验室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禁止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对“三废”要做到妥善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严格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辽宁省实验动物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饲育、管理、检疫、使用,要做到妥善回收,科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要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经验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院(部)级以下实验室主任由院(系)任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国家或部委、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肯于钻研创新的实验教学队伍,要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各院(部)要选派并鼓励优秀教师参与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各类工作人员要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认真做好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组织领导本实验室人员,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3.贯彻、实施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实验设施及物资的统计、审核工作,进行科学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投资效益;

  4.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实验室专职实验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4.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其他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职责的有关条例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业务考核及技术职务评定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