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办法
来源: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实验室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档案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学校其他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要求和我校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档案指在实验室建设、实验室教学活动和教学研究过程中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材料。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国家及主管部委、省、市政府下发的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文件、法规。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类:实验室建制审批(建立、撤销、合并、调整等)文件;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实验室建设、改造等项目申请、论证、审批、验收材料;实验室获奖情况。
第五条
实验室管理类: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室类别、功能、面积、环境条件、布局图纸等基本信息;实验室经费及使用情况;实验室检查记录。
第六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类: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的任命、聘任、调动文件;实验室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日志;实验室人员获奖情况;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记录。
第七条 仪器设备类: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使用说明书、合格证等技术资料;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论证报告、安装调试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调拨单、报废单;仪器设备的使用记录、借用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资料,自制仪器设备资料。
第八条
化学试剂购买、领取、使用、存储及废弃物处理记录。
第九条
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及采购计划。
第十条
会议报告、讲稿、会议纪要、总结等。每年度上报教育部的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表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类:按《大连工业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各院(部)应加强对实验室档案工作的领导,做好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设置兼职档案管理员一名,由实验室主任或指定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兼任。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接受校综合档案室和物资设备处的业务指导,负责收集、整理、分类、统计、保管实验室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校档案室移交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档案工作的管理要求,除校档案室已直接立卷管理项目外,国有资产管理处、各教学实验室应分别建立相应的实验室工作档案;科研实验室档案按照科学研究的有关规定建档立卷;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档案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档立卷。
第十六条
实验室档案应分类编目,编目号形式和部门编号等技术问题按照大连工业大学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档案借阅: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用其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十八条
档案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实验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防止档案的损坏、遗失和混乱。
第十九条
文件归档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档案的销毁工作应请示校档案室后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表:实验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实验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序号
类 目 名 称
保管
期限
备 注
1
实验室建立、撤消与调整的有关材料
永久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存
2
实验室建设规划、评估与总结
长期
3
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长期
4
维修、改造实验室的材料
长期
5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永久
6
固定资产帐
永久
7
低值耐用品、材料备品、化学试剂、玻璃仪器明细帐
长期
8
仪器设备的订货合同、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等
与设备共存
大型仪器设备有关材料由校档案室收存
9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与借用记录
与设备共存
10
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功能开发资料
与设备共存
大型仪器设备有关材料由校档案室收存
11
自制仪器设备资料(计划、过程、验收)
与设备共存
校档案室收存
12
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长期
13
学校任命实验室主任的批文
长期
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存
14
实验室人员分工细则
长期
15
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长期
16
对外服务记录材料
长期
17
其他比较重要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图表、声像等资料
永久或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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