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来源: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积压浪费、损坏丢失,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专管共用、讲求效益”。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实验仪器中心负责。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因此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修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期间充分体现其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要重视开发工作,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教学和科研仪器,利用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获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分类与作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范围:指用学校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及其它资金购置或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且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自制、捐赠或调拨的仪器设备,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均按同类设备估价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变动原值:

1.因增加附件、辅助设备或经加工改制而提高质量时,按开支成本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部分(含附件)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而仍能保持原有基本功能继续使用的,应从原值减去分离部分的作价。

第九条  修缮、维护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其原值。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科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及财力状况,分轻重缓急制定出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由实验室及各部门提出申请,所在院(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执行。

计划外需要增加的仪器设备,应提出申请,填写增补计划,国有资产管理处视具体情况组织论证,报批后执行。对未经主管领导、部门同意,无计划采购、订购的一切设备,不予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自制或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计划,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论证,切实落实经济技术责任后,经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十四条  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各使用部门在领取设备时要当场开箱清点核查,设备外观验收无误后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技术验收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未进行技术验收,一切后果由使用部门负责。进口设备的验收工作一定要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和手续。实验室要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建立使用、维修等制度,要责任到人。

第十六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做到随时保养、及时维修,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检测,校对技术指标和参数,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自行拆改和分解,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开发新实验,确需拆改和分解时,要履行审批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否则将依拆损结果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改造,必须提出技术、效益、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情况会同有关专家审核后执行。仪器设备改造具体细则按照《大中型仪器设备改造立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校内院、部、处及实验室的认定,均以学校的正式发文通知为准。各部门仪器设备调整时,仪器设备专管员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及帐目的建立、交接、核消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部门要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建帐。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帐目准确,帐、物一致,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定期与财务处对帐,要定期与各院(部、处)及各实验室核对设备帐,定期检查实物,使帐、物切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1000元以上仪器设备统一建帐,1000元以下、300元以上的低值耐用品和300元以下、耐用期一年以上、民用性强的低值耐用品,使用单位要统一建帐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行建立仪器设备和低值耐用品的明细账,定期核对帐、物。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专管共用、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责任明确、合理流动、资源共享,使仪器设备管理保持完好状态,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增强责任心和自觉性。实验室要制定有关操作规程,履行正常的使用手续,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院(部、处)两级管理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各院(部)及各实验室设置一名仪器设备专管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仪器设备。

2.各部门的仪器设备专管员,需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对帐,经常与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人员核对,了解设备状况,做到帐、物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此项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各级管理人员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全体人员必须尊重他们的职责和义务,任何人员未经专管员许可,不准擅自启动、挪用、移动、外借、和调换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部门内部借用仪器设备,需经仪器设备专管员同意并出具借据方可借出。跨部门借用仪器设备,需经双方专管员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方可借出,借出方专管员要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仪器设备归还后撤消备案。对未履行正常手续或手续不完善而借出仪器设备的,出现问题,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借出校外,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并备案。借方必须出具借据,到期按时归还或办理续借手续。设备还回时要与借用单位共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无损,方可注销外借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对闲置、多余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调配。从验收之日起六个月未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收回另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人员变更管理

1.实验室主任以及各院(部、处)的仪器设备专管人员变更,要到物资设备处备案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其他实验室人员工作调动时(校内外调转及离退休),必须由所在部门的实验室主任和仪器设备专管员签字,证明由该人管理和使用的仪器设备已与接管人交接完毕,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签字手续。

第三十条  由于责任事故引起的设备损坏、丢失等,按照《大连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承担对外服务时,收费标准及分配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损、报废规定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耐用期满、确已丧失功能的按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已报损、报废的设备,未经物资设备处允许,不得擅自拆改和分解,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申报登记并经物资设备处同意方可拆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