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大型仪器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教师、实验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433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管理教师、实验人员工作量核定应按照定量核定与定性核定相结合认定基础工作量及核定超工作量。工作量统计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工作量的核定工作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人员工作量统计以年度为单位,每年统计一次,每年年中对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二级单位组织工作量核定统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实验仪器中心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基础绩效工作量认定、岗位绩效工作量核定及统筹绩效工作量考核等。
第六条 基础工作量认定
在考核年度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完成本年度基础工作量:
1.实验教师、实验人员完成本部门人均收费额度或人均机时数;
2.兼职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基准定额及上述人均收费额度或人均机时数的50%;
3.新入职人员试用期(12个月)内人事处考核结论为合格;
4.专\兼职维护管理校级公共服务设施(含学校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软、硬件系统,校级大型仪器维修等),全年正常运行,无重大事故发生;
5.已纳入校级共享平台管理的大型仪器2台套及以上或单台设备总值大于200万元,且全年正常提供共享服务,无重大事故发生。
第七条 岗位绩效核定
根据上一年统计年度收费总额划定岗位绩效预分配额度,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责任(实际管理使用)人员有偿服务上缴财务额度所占权重,核定相关人员个人岗位绩效额度,即:
A=B*C/D
A: 个人岗位绩效额
B: 岗位绩效总额
C: 个人上缴财务额
D:上缴财务总额
第三章 绩效奖励发放
第八条 绩效奖励的发放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能力与效率、职责与任务相统一、绩效奖励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的分配原则。
第九条 绩效奖励额度依据《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433号文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 完成本年度基础工作量,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责任(实际管理使用)人员及平台专职维护管理岗位人数平均发放基础绩效(绩效奖励总额的30%),依据年度岗位绩效核定结果发放岗位绩效(绩效奖励总额的50%)。
第十一条 绩效奖励总额的20%用于统筹绩效:
1.大型仪器设备平台运维相关工作绩效:
主要包括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鉴定、建设论证,审核、验收、环境维护、设备保养等,工作量需由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绩效发放标准参照《大连工业大学教育教学经费支出标准暂行规定》(大工大校发〔2018〕394号)。
2.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共享工作突出贡献奖励绩效:
主要用于奖励当年度对我校大型仪器共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相关人员。主要包括:
(1)对获得校级以上大型仪器共享工作相关荣誉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所获荣誉的相应级别给予相应奖励。
(2)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责任(实际管理使用)人员完成共享测试收费超过上一年度共享测试收费5%以上,奖励本年度测试收费额的2%(适用于人员和设备连续两年无变化,新入职人员须从管理设备的第二年起核算)。
3.统筹绩效年度结余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绩效奖励的发放范围
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教师、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运维人员。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核算与发放程序
绩效奖励工作量由个人填报,经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人员核准后由本人确认,分别经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经费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于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四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缓)停发绩效奖励:
1.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不服从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3.因疏于管理而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在正常情况下未在现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6.在考核及绩效奖励工作量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工作责任心差致使大型仪器设备性能严重下降,影响正常使用,违规操作人为造成故障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仪器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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