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绩效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5-30
【关键词】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绩效考核 奖励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校大型仪器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激励和促进教师、实验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根据《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433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管理教师、实验人员工作量核定应按照定量核定与定性核定相结合认定基础工作量及核定超工作量。工作量统计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奖励的依据,工作量的核定工作力求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效。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人员工作量统计以年度为单位,每年12月初统计一次,每年6月中旬对大型仪器设备相关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在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的基础上,由二级单位组织工作量核定统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工业大学实验仪器中心相关人员。
第二章 绩效考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为基础绩效工作量认定、岗位绩效工作量核定及运维绩效工作量考核等。
第六条 基础工作量认定
在考核年度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完成本年度基础工作量:
1. 实验教师、实验人员完成本部门人均收费额度或人均机时数;
2. 兼职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的基准定额及上述人均收费额度或人均机时数的50%;
3. 新入职人员试用期(12个月)内人事处考核结论为合格;
4. 专/兼职管理维护校级公共服务设施;
5. 专职管理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累计总值大于200万元。
第七条 岗位绩效核定
根据上一年统计年度收费总额划定岗位绩效预分配额度(税后),按照大型仪器设备责任(实际使用)人员有偿服务上缴财务额度所占权重,核定相关人员个人岗位绩效额度,即:
A=B*C/D
A: 个人岗位绩效额
B: 岗位绩效总额
C: 个人上缴财务额
D:上缴财务总额
第三章 绩效奖励发放
第八条 绩效奖励的发放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坚持数量与质量、能力与效率、职责与任务相统一、绩效奖励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的分配原则。
第九条 绩效奖励额度依据《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大工大校发〔2018〕433号文件)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 完成本年度基础工作量,按照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岗位人数平均发放基础绩效(绩效奖励总额的30%),依据年度岗位绩效核定结果发放岗位绩效(绩效奖励总额的60%)。
第十一条 绩效奖励总额的10%用于统筹绩效:
1、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运维绩效(参考平均基础绩效额度)大型仪器管理平台运维人员的选定,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议认定备案后,经培训上岗进行系统运行维护,原则上运维人员应不低于2人。
2、论文成果绩效(以共享平台记录发表在核心期刊或三大检索论文为统计依据)。
3、校内大型仪器维修绩效按照100元/天/人或500元/次标准发放。维修大型仪器设备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两人同时在场方可开展维修工作。维修人员应充分考虑自行进行故障排除和维修存在的风险,大型仪器设备故障的认定与维修工时量化需由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指派专业人员认定,维修后做好验收工作。
4、机动绩效奖励主要用于奖励年度对我校大型仪器共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相关人员。
5、统筹绩效年度结余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绩效奖励的发放范围
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教师、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运维人员。
第十三条 绩效奖励核算与发放程序
绩效奖励工作量由个人填报,经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管理人员核准后由本人确认,分别经部门负责人、二级单位经费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于下一年度发放。
第十四条 在考核年度内,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减(缓)停发绩效奖励:
1、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等级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2、不服从主管部门工作安排,经教育不改的。
3、因疏于管理而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在正常情况下未在现场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与服务对象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
5、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6、在考核及绩效奖励工作量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7、工作责任心差致使大型仪器设备性能严重下降,影响正常使用,违规操作人为造成故障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专(兼)职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计算,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实验仪器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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