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来源: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11-30



大工大校发〔2018〕433号

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中的作用,减少重复购置,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工业大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建立健全有效激励机制,实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提高大型仪器设备利用效能,为学校教学和科研事业提供优质的分析测试服务。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深度合作,树立学校在省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中的良好形象,更好的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 (每台套)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通用性强、共享度高的单价(每台套)10万元以上、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申报程序申报后,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指导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连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仪器中心、科学技术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单位(指学院、中心,下同)分管实验室副院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仪器中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全面管理和监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总体工作;组织审核收费标准;监督检查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监管仪器维护、维修基金使用;发布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信息,避免大型设备的低效重复性购置;组织教师与学生开展大型仪器岗前及使用培训(含外出培训与自主上机培训);负责向省市级主管部门对接上报共享运行数据信息,助力区域经济发展。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应本着协作互助、开放共享的精神,全力推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工作,积极为校内外提供有偿技术服务,拓宽大型仪器设备运营维护与维修经费来源,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逐步实现“以机养机”良性循环。学校各类经费购置的、适合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必须纳入大型仪器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开放共享;课题组和个人科研经费购置的通用型大型仪器设备,鼓励开放共享服务。校内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教学课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费。

第七条 纳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平台且面向学校及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按本办法管理。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样品委托测试、测量及加工并私自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章 收费标准的制定与收入分配

第八条 依据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参考国内同类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水平,仪器设备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仪器设备的折旧情况,按照自主上机和委托测试服务、样品制备加工、耗材成本等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其中,大型仪器设备专用非一次性辅助耗材(备品)收费单列,费用按上一年度平均采购价格的120%收取;其它一次性消耗材料按使用次数平均计入测试服务费中。

第九条 收费标准须按照统一格式形成报告,报送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办公室按照仪器设备类别划分等级,并在全校范围内统一服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于网上公示后公布执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收费标准的补充与修订工作。

第十条 收费标准按照校内样品测试与校外样品测试分别制定,原则上校外样品的测试费用应按照不低于校内标准两倍的价格收取服务费用。校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测试服务,应向财务部门缴纳费用后,凭校财务处开具的发票提前预约并进行样品委托测试。

第十一条 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服务收入,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年度核定结算。各二级单位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形成报表,报实验仪器中心统一核定,由校财务处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二级单位上缴服务收费总额的10%作为学校条件费,20%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补充,7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直接成本支出,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管理(其中,设备维护、备品及耗材采购、人员培训等成本支出占直接成本支出的50%,剩余50%作为人员绩效奖励支出)。

第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处完成登记备案,由教师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企业及个人捐赠的大型仪器设备,经主管单位或教师个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核准获批后可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管理平台。上述设备面向校内、外委托测试、加工等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收费总额的20%用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补充,80%由各二级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管理,作为二级单位运行成本及绩效奖励支出。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在大型仪器设备服务运营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非一次性辅助耗材(备品)费用全部返还二级单位,用于上述耗材的采购。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大型仪器管理人员工作量考核标准,经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作为人员绩效奖励的发放依据。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及有偿服务工作,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维护维修等即时状态,并在系统中发布更新相关仪器设备信息;定期完成大型仪器设备精度的检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共享仪器设备在样品测试数据上的精准性和设备运行的年度完好率。

第十七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内部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违规行为,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服务收费标准补缴所发生的测试费用差额。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员及违规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收取的测试服务费参照本办法执行),《大连工业大学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大工大校发【2009】94号)第十九条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实验仪器中心、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8年11月30日